內蒙古能源職業(yè)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
一???總則
第一條?????為切實做好我院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工作,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(yè),激勵他們勤奮學習、努力進取、全面發(fā)展。根據財政廳、教育廳下發(fā)的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普通高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的文件精神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評審實施細則。
二???獎勵對象、標準與申請條件
第二條?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我院在校二年級以上(含二年級)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的品學兼優(yōu)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。
第三條?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。
第四條?????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:
1、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
2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各項規(guī)章制度
3、誠實守信,道德品質優(yōu)良;關心集體,團結同學
4、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(yōu)秀,無補考現象
5、家庭貧困,生活儉樸
6、學習目的明確,態(tài)度端正,勤奮刻苦,熱愛本專業(yè)
7、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,表現優(yōu)良
第五條????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申請資格;
1、觸犯國家法律或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受到刑事處罰或警告以上處分者
2、故意隱瞞或虛報家庭經濟收入者
3、生活不節(jié)儉,使用高檔筆記本電腦、手機等或從事其他不正當行為者
4、學習不努力,曠課、曠操、曠自習者
5、考試作弊者
6、夜不歸宿者
7、打架斗毆者,幫助他人打架斗毆者
8、沒有交清學費、住宿費者
三????家庭經濟狀況審核條件
第六條????申請參評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,,須持有家庭所在地鄉(xiāng)、鎮(zhèn)、蘇木民政部門開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。
第七條????家中有特殊情況(如受災等),須持有家庭所在地鄉(xiāng)、鎮(zhèn)以上民政部門開具的情況證明。
第八條????對于家庭情況,學生本人必須如實上報,如發(fā)現弄虛作假,學校將追回其全部資助金額,并給與相應的處分。
四???名額分配與下達
第九條?????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由自治區(qū)教育廳下達,學校在接到獎勵名額后,根據各系的學生人數、比例及在校表現,經學院分管院領導和學生工作處研究并征詢各系意見后確定,及時將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下達到各系。
五????申請、評審程序
第十條?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,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(yōu)的原則,并按學年申請和評審。在同一學年內,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,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,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。
第十一條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工作啟動后,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,由學生本人向所在班級提出書面申請,并遞交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普通本科學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》,提交貧困證明材料,身份證復印件一份。由班主任到教務處查驗學生學習表現,經所在班級進行評議,并寫出班級評審材料。
第十二條????各系按照學院分配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,根據申報學生的家庭經濟、思想道德、學習生活、遵守校紀校規(guī)等情況組織評審,確定擬資助對象名單,并寫出系評審意見,報學生工作處。
第十三條????學生工作處對系上報的資助學生名單進行認真審核,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正式確定資助學生名單。
第十四條??學校將審核通過后的名單在校內進行公示(不少于5個工作日),如有異議,應在一周內提出,一周后不再進行修改;公示無異議后,將名單報至教育廳。
六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的責任和義務
第十五條????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,要刻苦學習,努力上進,全面提高自身素質。
第十六條????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,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和社會實踐。
七????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管理與、發(fā)放與監(jiān)督
第十七條??學校收到撥付的款項后,向獲獎學生全額發(fā)放獎金,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。
第十八條??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??顚S?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擠占、挪用,同時接受財務、審計、紀檢監(jiān)察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(jiān)督。
八????附則
第十九條??本實施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條??本實施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